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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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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升降機搬器應設置專用之原動機、控制裝置及升降裝置。但雙層升降機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31條,每一升降機搬器應設置專用之原動機、控制裝置及升降裝置。但雙層升降機不在此限。根據法條規定,每一升降機搬器應擁有專用的原動機、控制裝置及升降裝置。然而,雙層升降機則不受此限制。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升降機的安全性和正常操作。例如,當升降機需要進行維護或檢修時,專用的原動機和控制裝置可以確保機器的正常運作,從而保證乘客的安全。該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包括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B-23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等相關文件,這些文件中提供了具體的安全檢查項目和作業程序,以確保升降機的安全性和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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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31 條規定:「每一升降機搬器應設置專用之原動機、控制裝置及升降裝置。但雙層升降機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