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16條規定了事業單位對經過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的更新評估要求。根據法條第一項,事業單位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第十三條檢附的資料重新評估,並且將必要的更新內容記錄下來。而第二項則明確了重新評估所需遵守的相關規定。 在相關案例中,例如勞委會第0910061728號函釋中指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6條至第19條中所稱「事業單位」的認定,係以該事業單位實際經營內容及所必要輔助活動,作個案認定。因此,針對工作場所的重新評估和更新,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所必要輔助活動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記錄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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