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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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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並檢附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其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之簽章文件,及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施工計畫書,內容如附件十四。 二、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內容如附件十五。
  2. 2.前項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簽章文件,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涉及專業技術部分之事項為限。
  3. 3.事業單位提出審查申請時,應確認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之簽章無誤。
  4. 4.對於工程內容較複雜、工期較長、施工條件變動性較大等特殊狀況之營造工程,得報經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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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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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17 條規定:「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並檢附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其所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