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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17 條

  1.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並檢附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其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之簽章文件,及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施工計畫書,內容如附件十四。 二、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內容如附件十五。
  2. 前項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簽章文件,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涉及專業技術部分之事項為限。
  3. 事業單位提出審查申請時,應確認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之簽章無誤。
  4. 對於工程內容較複雜、工期較長、施工條件變動性較大等特殊狀況之營造工程,得報經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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