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18條,這個法條要求事業單位在實施評估時,應由特定人員組成評估小組進行評估,包括工作場所負責人、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專任工程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以及工作場所作業主管等人員。如果事業單位未置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則可以由具有相關資格的其他人員擔任該職務。此外,實施評估的過程及結果也應該予以記錄。 這些資料來自《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根據此法條,評估小組應由特定人員組成,並且在評估過程中需要有相關資格的人員參與,並且對評估的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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