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18

快速跳轉
  1. 1.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訓練或具有施工安全評估專業能力,具有證明文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以下簡稱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三、專任工程人員。 四、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五、工作場所作業主管(含承攬人之人員)。
  2. 2.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之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施工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開(執)業人員任之: 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人員之一: (一)建築師。 (二)土木工程技師。 (三)結構工程技師。 (四)大地工程技師。 (五)水利工程技師。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僱用之工業安全技師及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所定人員之一。
  3. 3.前項人員兼具工業安全技師資格及前項第一款各目所定人員資格之一者,得為同一人。
  4. 4.第一項實施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18條,這個法條要求事業單位在實施評估時,應由特定人員組成評估小組進行評估,包括工作場所負責人、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專任工程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以及工作場所作業主管等人員。如果事業單位未置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則可以由具有相關資格的其他人員擔任該職務。此外,實施評估的過程及結果也應該予以記錄。 這些資料來自《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根據此法條,評估小組應由特定人員組成,並且在評估過程中需要有相關資格的人員參與,並且對評估的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18 條規定:「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曾受國內外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