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檢查機構對第五條之申請,應依其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並得就該工作場所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實施檢查。
- 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