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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查機構對第五條之申請,應依其檢附之資料實施審查,並得就該工作場所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實施檢查。
  2. 審查之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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