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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水上起重機外,移動式起重機之前方安定度值,應為一‧一五以上,並應依下式計算: Wp+Wa+Wo SF =───── Wp+Wa 式中之 SF、Wp、Wa 及 Wo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SF:前方安定度。 Wp:伸臂重量中之前端等價質量(公噸)。 Wa:額定荷重與吊具之質量和(公噸)。 Wo:安定餘裕荷重(公噸)。
  2. 前項之前方安定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影響前方安定度之重量,應取最不利安定之狀態。 二、處於水平且堅固之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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