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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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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起重機之安定度,為其處於穩靜水面上,且吊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時,其翻倒端之乾舷高度應大於○‧三公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的第19條,水上起重機在穩靜水面上吊升相當額定荷重的荷物時,其翻倒端的乾舷高度應大於0.3公尺。 舉例:例如,如果一台水上起重機在穩靜水面上吊升了相當額定荷重的貨物,則根據這項標準,其翻倒端的乾舷高度必須要大於0.3公尺。這可以確保起重機在操作時能夠保持安定,避免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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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19 條規定:「水上起重機之安定度,為其處於穩靜水面上,且吊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時,其翻倒端之乾舷高度應大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