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起重機之安定度,為其處於穩靜水面上,且吊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時,其翻倒端之乾舷高度應大於○‧三公尺。
根據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的第19條,水上起重機在穩靜水面上吊升相當額定荷重的荷物時,其翻倒端的乾舷高度應大於0.3公尺。 舉例:例如,如果一台水上起重機在穩靜水面上吊升了相當額定荷重的貨物,則根據這項標準,其翻倒端的乾舷高度必須要大於0.3公尺。這可以確保起重機在操作時能夠保持安定,避免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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