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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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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過捲警報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上方,與伸臂前方之槽輪及其他與該吊具上方有接觸之虞物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之下方,其間隔為該起重機之額定速度(公尺/秒)之一‧五倍等值之長度(公尺)時,能確實動作發出警報之構造。但荷重之吊升或伸臂外伸之動作能以單一操作步驟停止者,為額定速度一倍等值之長度。 二、具有不因水或粉塵等之侵入,致使警報裝置發生故障之構造。 三、具有易於檢點及堅固之構造。 四、具有能發出警報音響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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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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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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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30 條規定:「預防過捲警報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上方,與伸臂前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