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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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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並已裝有其他預防裝置(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安全閥除外)而能防止過負荷者,不在此限: 一、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 二、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保持一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31 條的規定,移動式起重機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但如果符合下列規定並且已裝有其他預防裝置,且能夠防止過負荷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1. 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 2. 伸臂的傾斜角和長度能夠保持一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台移動式起重機的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且伸臂的傾斜角和長度能夠保持一定,根據該標準的規定,這台起重機就不需要額外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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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31 條規定:「移動式起重機,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並已裝有其他預防裝置(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安全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