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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使用液壓或氣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之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應設置防止壓力過度升高之安全閥。
  2. 前項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應設置防止液壓或氣壓異常下降,致吊具等急劇下降之逆止閥。但設置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制動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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