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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齒輪、軸、聯結器等回轉部分,有接觸人體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圍或覆罩。
  2. 前項護圍或覆罩設置於工作者踏足之處者,其強度應能承受九十公斤之負荷,且不產生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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