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軌道式吊籠之軌道末端,應設置車輪阻擋器、緩衝裝置或緩衝材,車輪阻擋器之高度應在走行車輪直徑五分之一以上。
- 軌道式吊籠設有可切換軌道之裝置者,應具有當無法正確切換軌道時,能於該軌道切換裝置前停止走行之構造。
- 吊籠之走行軌道應以確實可靠方法固定於建築物上,各軌條間應以魚尾板或其他方法連接之,並不得有影響吊籠安定之撓曲、腐蝕或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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