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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吊籠之升降裝置、起伏吊臂之裝置(以下稱起伏裝置)及伸縮吊臂之裝置(以下稱伸縮裝置)(以下統稱為升降裝置等),除使用液壓為動力者外,應置備制動器。
  2. 前項之制動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制動轉矩值應為承載相當於積載荷重時,吊籠之升降裝置等轉矩值中最大值之一.五倍以上。 二、升降裝置等分別置有二組以上制動器者,制動轉矩值為各制動器制動轉矩值之總和。 三、須置備動力被遮斷時,能自動動作之設備。
  3. 前項第一款之升降裝置等之制動轉矩值,其阻力值不予計入。但該升降裝置等具有效率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蝸桿蝸輪機構者,得計入該機構阻力所生轉矩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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