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吊籠結構部分使用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為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規定之 SS330 或 SS400 鋼材。 三、CNS 2947、規定之鋼材。 四、CNS 4435、規定之 STK400 或 STK490 系列鋼材。 五、CNS 4437、規定之十三種鋼材。 六、CNS 5802、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七、CNS 6183、規定之鋼材。 八、CNS 7141、規定之鋼材。 九、CNS 7794、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十、CNS 8497、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護圍、護罩、機械部分及供人員升降之支撐部分等。
- 吊籠之工作台底板得使用木材或耐蝕鋁合金板材。但使用木材時,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蝕蛀、節疤或木紋纖維傾斜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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