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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使用鋼索之升降裝置、起伏裝置及伸縮裝置,應置有過捲預防裝置,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自動遮斷動力及制動動作之機能。 二、易於調整及檢點之構造。 三、與上方有接觸之虞之物體間隔,應保持在○.二公尺以上。
  2. 過捲預防裝置如為電氣式者,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點、端子、線圈及其他通電部分(以下稱通電部分)之外殼,應使用鋼板或其他堅固之材料,且具有不因水或粉塵等之侵入,致使機能發生障礙之構造。 二、於外殼易見處,以銘板標示額定電壓及額定電流。 三、具有於接點開放時,防止過捲之構造。 四、通電部分與外殼間之絕部分,其絕緣效力、絕緣電阻試驗及耐電壓試驗應符合 CNS2930 規定。 五、直接遮斷動力回路之構造者,其通電部分應施以溫升試驗,並符合 CNS 2930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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