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這條法條是指在吊籠的結構部分,如螺栓、螺帽、螺釘等,除非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合,否則應該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的設施。這是為了確保吊籠的結構安全,防止因結構部分松動或脫落而發生意外。 一個與此相關的案例是在吊籠使用過程中,由於螺栓鬆動而導致吊籠結構不穩,最終導致意外事故發生。根據之前的案例判決,可以看出法院對於此條法條的解釋以及相關案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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