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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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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條法條是指在吊籠的結構部分,如螺栓、螺帽、螺釘等,除非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合,否則應該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的設施。這是為了確保吊籠的結構安全,防止因結構部分松動或脫落而發生意外。 一個與此相關的案例是在吊籠使用過程中,由於螺栓鬆動而導致吊籠結構不穩,最終導致意外事故發生。根據之前的案例判決,可以看出法院對於此條法條的解釋以及相關案例的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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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42 條規定:「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