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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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解釋如下: 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捐贈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給職業訓練機構時,受贈機構應當出具收據。如果是捐贈不動產,則捐贈者應該和受贈機構一起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并且都應當在帳目上做出明確記載。 範例:例如,如果某家公司捐贈了一筆現金給職業訓練機構,收到捐贈的機構就應出具一份收據。如果是捐贈了一筆不動產,那麼捐贈者和受贈機構就應立即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手續,并且都應當在帳目上做出明確記載。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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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