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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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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對於職業訓練機構捐贈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時,受贈機構應出具收據;捐贈不動產時,應即會同受贈機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並均應列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解釋如下: 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捐贈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給職業訓練機構時,受贈機構應當出具收據。如果是捐贈不動產,則捐贈者應該和受贈機構一起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并且都應當在帳目上做出明確記載。 範例:例如,如果某家公司捐贈了一筆現金給職業訓練機構,收到捐贈的機構就應出具一份收據。如果是捐贈了一筆不動產,那麼捐贈者和受贈機構就應立即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手續,并且都應當在帳目上做出明確記載。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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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對於職業訓練機構捐贈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時,受贈機構應出具收據;捐贈不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