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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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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未經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由職業訓練機構擬具訓練計畫,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訓練職類及班別。 二、訓練目標。 三、受訓學員資格。 四、訓練期間。 五、訓練課程。 六、訓練時間配置及進度。 七、訓練場所。 八、訓練設備。 九、訓練方式。 十、經費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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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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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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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辦理未經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由職業訓練機構擬具訓練計畫,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訓練計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