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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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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職訓練師;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除聘約: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三年。 四、褫奪公權,尚未權。 五、曾任公務員受撤職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七、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違反職務或有其他不任之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屬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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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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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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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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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 1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職業訓練師;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除聘約: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