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正訓練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滿五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二、具有博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三、具有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三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持有助理教授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五年。 五、持有副教授以上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專長。 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七、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五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八、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十年。 九、任副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學位。 十、任副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且經審查合格之著作或創作發明。 十一、任副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 2.第四條、前條及前項所稱技能競賽,指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 3.前條及第一項所稱著作或創作發明,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以訓練實務為主,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所發表之專書、研究報告、教材或教案等創作。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 三、依專利法取得專利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創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6條,正訓練師需具有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取得相關的技術士證,或持有助理教授、副教授合格證書,或具有副訓練師資格且有相關的工作經驗和成就。這些資格和條件是甄審遴聘正訓練師的基本要求。 在案例中,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以及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十條的明文規定,可以看到教育人員的任用和檢定過程涉及到公權力的行使,對人民的工作權、職業選擇自由以及講學自由有著限制,因此在進行審查過程中,應該恪守法治國原則和考試專業評量原則,確保審查的客觀性和公平性。
- 業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法規
- 審定名詞
- 專利法法規
- 專利名詞
-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 4 條條文
-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