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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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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2. 2.前項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3. 3.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定合格方式。
  4. 4.第二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0 條規定:「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前項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