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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2. 前項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3. 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定合格方式。
  4. 第二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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