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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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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三、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四、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五、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 七、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八、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九、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十、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十一、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年級。 十二、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2. 2.前項相關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之。
  3. 3.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4. 4.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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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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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7 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接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