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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 三、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以上者,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四、取得申請檢定相關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具有技術學院、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且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五、具有專科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四年以上。 六、具有技術學院或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2. 前項相關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之。
  3. 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4.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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