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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檢定資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法規規定者,從其規定。
  2. 申請檢定資格特殊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申請檢定資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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