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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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甄審合格之職業訓練師具有教師資格者,於轉任學校教師時,其甄審合格後在職業訓練機構之專任教學年資,由教育主管機關予以採計。
- 2.前項年資如用以申請大專教師資格審查時,應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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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第 2 條」所規定,經甄審合格的職業訓練師如果具有教師資格,轉任學校教師時,其在職業訓練機構的專任教學年資由教育主管機關予以採計。如果這些年資被用來申請大專教師資格審查,則應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這項規定可舉例是,在申請轉任的職業訓練師具有教師資格時,其在職業訓練機構的專任教學年資將被計入轉任後的學校教師年資中,以便在待遇上享有相應的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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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