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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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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敘薪、成績考,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統,報請各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敘薪、成績考核,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統,報請各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的相關規定,聲明了政府機關與公立學校在職業訓練師的敘薪、成績考核方面的相關權責和程序。這條法規涉及到政府機關和公立學校設立的職業訓練機構,并要求職業訓練師的敘薪、成績考核遵循行政系統,報請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在此過程中,需要嚴格遵循政府的敘薪標準和程序,以確保公平和透明性。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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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第 9 條規定:「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敘薪、成績考核,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