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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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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職業訓練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三、設立主體名稱、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 四、擬設訓練職類、容量、訓練實施方式、訓練期限、訓練目標及受訓資格。 五、土地面積及土地使用權取得情形。 六、建築物設計及使用權取得情形。 七、訓練設備規劃情形。 八、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規劃情形。 九、組織編制。 十、師資及學員來源。 十一、經費概算及來源。 十二、預定開辦日期。 十三、開辦後之業務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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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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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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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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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設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職業訓練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三、設立主體名稱、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