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11.13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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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負責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輔導、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但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
- 職業訓練機構應有專用教室、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及配置飲水及盥洗設備等,並符合訓練品質規範。
- 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三平方公尺;但其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設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職業訓練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三、設立主體名稱、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
四、擬設訓練職類、容量、訓練實施方式、訓練期限、訓練目標及受訓資格。
五、土地面積及土地使用權取得情形。
六、建築物設計及使用權取得情形。
七、訓練設備規劃情形。
八、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規劃情形。
九、組織編制。
十、師資及學員來源。
十一、經費概算及來源。
十二、預定開辦日期。
十三、開辦後之業務發展計畫。
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者,應報其直接監督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單獨發給設立證書。但以該分支機構組織、人事及財務獨立者為限。
設立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所在地。
三、訓練實施方式。
四、訓練職類及容量。
五、負責人。
六、許可或核准機關及許可或核准文件日期、文號。
- 職業訓練機構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員工待遇清冊、學員名冊、學員考查記錄、課程表、教學進度表、會計簿籍、訓練設備清冊、訓練規則及其他重要規章。
- 前項學員名冊及考查記錄,應永久保存。
職業訓練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
一、招訓廣告或簡章內容不實者。
二、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公共設施或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者。
三、訓練教材或訓練方式違反訓練目標者。
四、收費不當者。
五、經費開支浮濫者。
六、業務陳報不實者。
七、對於主管機關查核業務不予配合或妨礙其進行者。
八、經主管機關評鑑不合格或不符訓練品質規範者。
九、其他辦理不善者。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分時,得公開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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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全文共 2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11.1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