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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訓練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 一、招訓廣告或簡章內容不實者。 二、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公共設施或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者。 三、訓練教材或訓練方式違反訓練目標者。 四、收費不當者。 五、經費開支浮濫者。 六、業務陳報不實者。 七、對於主管機關查業務不予配合或妨礙其進行者。 八、經主管機關評鑑不合格或不符訓練品質規範者。 九、其他辦理不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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