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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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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 一、招訓廣告或簡章內容不實者。 二、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公共設施或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者。 三、訓練教材或訓練方式違反訓練目標者。 四、收費不當者。 五、經費開支浮濫者。 六、業務陳報不實者。 七、對於主管機關查業務不予配合或妨礙其進行者。 八、經主管機關評鑑不合格或不符訓練品質規範者。 九、其他辦理不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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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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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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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 一、招訓廣告或簡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