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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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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職業訓練機構不能依原訂業務計畫書辦理訓練,必須暫停全部訓練業務時,應於停訓前一個月,將停訓事由、停訓期間及在訓學員之安排,報各該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核定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於同意停訓時應將有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
  3. 3.第一項停訓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必要時得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准延長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7條》,當職業訓練機構無法依原訂業務計畫書辦理訓練並必須暫停全部訓練業務時,應在停訓前一個月向各該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報告停訓事由、停訓期間及在訓學員的安排,並經他們核定。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直接監督機關同意停訓後,需將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 在參考資料《交通法規手冊》中,提到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在停訓時需向主管機關報告,並在同意後登錄。這符合《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7條》中對於停訓程序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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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不能依原訂業務計畫書辦理訓練,必須暫停全部訓練業務時,應於停訓前一個月,將停訓事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