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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
  2. 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七成;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半數;受訓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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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訓練費用的退費 開訓前:7成 開訓後,上課未達1/3者 一半 受訓超過1/3者.不退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