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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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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依前條程序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計畫書。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四、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五、符合訓練品質規範之證明文件。 六、民營事業機構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股東或董事會議事錄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七、社團法人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大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立案證書及直接監督機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八、財團法人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及直接監督機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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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社團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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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依前條程序申請許可: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