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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8 條,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 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時,如檢附以該主體名稱通過之 TTQS 評 核結果為訓練機構,符合品質規範證明文件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8 條,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時,如檢附以該主體名稱通過之 TTQS 評核結果為訓練機構,符合品質規範證明文件之規定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8 條,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時,如檢附以該主體名稱通過之 TTQS 評核結果為訓練機構,符合品質規範證明文件之規定

主旨

有關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檢附符合訓練品質規範證明文件之認定方式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為協助 貴府審核旨揭訓練品質規範之證明文件,本會衡酌訓練品質評核系統(TTQS)資源使用情形並減少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單位實務上確有生重覆評核之困擾,爾後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時,如檢附以該主體名稱通過之 TTQS 評核結果為訓練機構版者,符合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訓練品質規範證明文件之規定。另以主體申請 TTQS 企業機構版或外訓版者,不適用上開做法。

正本

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副本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台灣發屐研究院、德鍵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工業會、財團法人自強工會科學基金會、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訓練發展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