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負責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輔導、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但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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