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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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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負責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輔導、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但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負責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輔導、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根據相關資料,職業訓練機構必須有一位負責人綜理業務,並且要設立相關單位來處理教務、輔導、技術訓練服務、總務、人事和會計業務。如果附設的職業訓練機構的業務可以由設立主體的相關單位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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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負責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輔導、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