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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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負責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輔導、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但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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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負責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輔導、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根據相關資料,職業訓練機構必須有一位負責人綜理業務,並且要設立相關單位來處理教務、輔導、技術訓練服務、總務、人事和會計業務。如果附設的職業訓練機構的業務可以由設立主體的相關單位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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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