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職業訓練機構應有專用教室、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及配置飲水及盥洗設備等,並符合訓練品質規範。
- 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三平方公尺;但其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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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坪數規範
2. 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三平方公尺;但其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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