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職業訓練師,按其訓練容量,每十五人至少置職業訓練師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算。
- 前項職業訓練師,於事業機構、學校、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得由該設立主體符合職業訓練師資格之人員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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