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款,職業訓練機構應按其訓練容量,每十五人至少置職業訓練師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算。這表示根據訓練人數的多寡,機構應該適當地配置職業訓練師,以確保訓練品質和效果。 根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款,前項職業訓練師,於事業機構、學校、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得由該設立主體符合職業訓練師資格之人員調充之。這表示職業訓練師的資格可以由設立主體符合資格的人員進行調動和充任。這樣的安排可以讓合格的人員在不同的職業訓練機構間進行靈活的調配,以滿足不同機構的需求。 參考資料: -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調查及懲處理理由之相關資料。
- 社團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