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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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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先報請各該直接監督機關准後,檢附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 一、直接監督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二、負責人資料。 三、職業訓練師名冊。 四、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 五、開辦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六、建築物完成圖說。 七、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最近一年內之有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等影本。 八、訓練設備清冊。
  2. 2.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文件應載明訓練實施方式、訓練職類及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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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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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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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政府機關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先報請各該直接監督機關核准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