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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訓練機構停辦或解散時,應檢附停辦或解散計畫書,記載下列事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停辦或解散之事由。 二、在訓學員之安排計畫,並以自行完成訓練為原則。 三、免稅進口訓練用品及受政府機構獎助添置訓練設備之處理方法。 四、賸餘經費及學員所繳費用之處理方法。 五、預定停辦或解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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