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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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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停辦或解散時,應檢附停辦或解散計畫書,記載下列事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停辦或解散之事由。 二、在訓學員之安排計畫,並以自行完成訓練為原則。 三、免稅進口訓練用品及受政府機構獎助添置訓練設備之處理方法。 四、賸餘經費及學員所繳費用之處理方法。 五、預定停辦或解散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職業訓練機構停辦或解散時,應檢附停辦或解散計畫書,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中計畫書應記載停辦或解散事由、訓學員安排計畫、免稅進口訓練用品及獎助訓練設備處理、賸餘經費及學員費用處理、預定停辦或解散日期等事項。 舉例來說,當一家職業訓練機構因經營困難而決定停辦或解散時,應依照法規要求,擬定一份停辦或解散計畫書,並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在計畫書中,必須清楚記載停辦或解散的原因,以及對訓學員的安排計畫,包括如何完成尚未結束的訓練課程。此外,還需要提出免稅進口訓練用品及受政府機構獎助添置訓練設備的處理方法,以及賸餘經費和學員所繳費用的處理方式。最後,也要在計畫書中預定停辦或解散的日期。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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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停辦或解散時,應檢附停辦或解散計畫書,記載下列事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停辦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