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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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停辦或解散時,應檢附停辦或解散計畫書,記載下列事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停辦或解散之事由。 二、在訓學員之安排計畫,並以自行完成訓練為原則。 三、免稅進口訓練用品及受政府機構獎助添置訓練設備之處理方法。 四、賸餘經費及學員所繳費用之處理方法。 五、預定停辦或解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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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職業訓練機構停辦或解散時,應檢附停辦或解散計畫書,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中計畫書應記載停辦或解散事由、訓學員安排計畫、免稅進口訓練用品及獎助訓練設備處理、賸餘經費及學員費用處理、預定停辦或解散日期等事項。 舉例來說,當一家職業訓練機構因經營困難而決定停辦或解散時,應依照法規要求,擬定一份停辦或解散計畫書,並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在計畫書中,必須清楚記載停辦或解散的原因,以及對訓學員的安排計畫,包括如何完成尚未結束的訓練課程。此外,還需要提出免稅進口訓練用品及受政府機構獎助添置訓練設備的處理方法,以及賸餘經費和學員所繳費用的處理方式。最後,也要在計畫書中預定停辦或解散的日期。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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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