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應於辦理訓練結訓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函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經費核銷及撥付補助費用: 一、補助額度之統一發票。 二、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 五、結訓學員名冊或簽到簿。 六、訓練師資名冊。 前項文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增減之。
根據「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第12條,要求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在辦理訓練結訓後三週內應提供以下文件,以辦理經費核銷及撥付補助費用: 一、補助額度之統一發票。 根據財政部相關法規,補助額度之發票應符合法定格式,並且關鍵信息應詳細清楚。 二、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 以上文件應對經費的使用進行詳細紀錄和分攤,以確保經費使用符合法規和規定。 五、結訓學員名冊或簽到簿。 六、訓練師資名冊。 這些文件可以用來證明學員和訓練師的身份和參與情況。 以上所述參考資料為教育部相關法規以及財政部相關法規。例如,根據教育部補助作業要點的規定,申請補助需要提供相關的經費使用明細和學員名冊等文件,以便核銷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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