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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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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派員對接受補務之事業機構實施訪查,事業機構應予配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派員對接受補務之事業機構實施訪查,事業機構應予配合。在這個法條下,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派員對接受補助的事業機構進行訪查,而事業機構則有義務配合訪查。 這條法條的執行情況可以透過相關案例來理解。例如,當一家事業機構接受補助進行進修訓練,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派員對該機構進行訪查,以確保資金使用合法且符合規定。被補助的事業機構有義務配合訪查,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協助。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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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第 1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派員對接受補務之事業機構實施訪查,事業機構應予配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