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派員對接受補務之事業機構實施訪查,事業機構應予配合。
根據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派員對接受補務之事業機構實施訪查,事業機構應予配合。在這個法條下,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派員對接受補助的事業機構進行訪查,而事業機構則有義務配合訪查。 這條法條的執行情況可以透過相關案例來理解。例如,當一家事業機構接受補助進行進修訓練,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派員對該機構進行訪查,以確保資金使用合法且符合規定。被補助的事業機構有義務配合訪查,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協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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