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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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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於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同一勞工連續滿三個月者,得申請僱用獎勵金。
  2. 2.前項優先僱用之認定,以事業單位再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勞工在原大量解僱人數範圍內認定之。
  3. 3.第一項連續僱用滿三個月之計算,以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之日為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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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於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同一勞工連續滿三個月者,得申請僱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