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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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單位之僱用獎勵金,依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以下列標準核發: 一、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二十小時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核發事業單位僱用獎勵金新台幣五千元。 二、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達三十二小時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未達二十小時者,核發事業單位之僱用獎勵金,依該勞工每週工作時數與全時工作時數之比例發給。
- 2.前項僱用獎勵金以發給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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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第3條,針對受僱勞工的工作時數所核發的僱用獎勵金,有以下具體標準: 1. 對於每週工作時數達到32小時以上的受僱勞工,或是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達到20小時以上者,事業單位將依照受僱勞工的人數,每人每月核發僱用獎勵金5000元新台幣。 2. 對於每週工作時數未達到32小時的受僱勞工,或是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未達到20小時者,僱用獎勵金將依據該勞工每週工作時數與全時工作時數的比例發放。 此外,根據法條規定,僱用獎勵金的發給期限為三個月。 參考資料來自《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並依據該辦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對於工作時數的具體要求和獎勵金的發放標準進行解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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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