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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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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單位應於開始僱用原經其大量解僱勞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報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2. 2.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報備後,應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三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勵: 一、申請書。 二、勞工名冊。 三、載明勞工工作時數之薪資印領清冊。 四、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 五、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之解僱計畫書或本法第七條規定之協議書。 六、原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之受解僱勞工名冊。 七、優先僱用原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之證明文件。 八、雇主若為原事業單位主要股東重新組織營業性質相同之公司,應另備歇業前及重新組織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股東名簿。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3. 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勞工保險資料審前二項勞工之離職及僱用事實,必要時,得查對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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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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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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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單位應於開始僱用原經其大量解僱勞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報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