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工閱卷時,遇有應檢人未依規定作答之答案卷,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用規定作答符號作答或用鉛筆作答者,扣該科測試成績五分。 二、作答劃記位置錯誤,或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之劃記者,該題不計分。 三、塗改答案之劃記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者,該題不計分。 四、答案卷上註記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該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