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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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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梯次或考區。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各款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學、術科測試費用: 一、辦理單位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不能辦理測試,且另擇期安排測試,報檢人仍不能參加測試:准考證或術科測試通知單等相關文件。 二、報檢人因天災、事變、職業災害、兵役徵集或點閱(教育)召集,致不能參加測試:天災、事變證明、公傷證明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證明、國家兵役徵集或召集令等相關文件。 三、報檢人於測試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等相關文件。
  3. 3.報檢人於學、術科測試當日,因分娩、懷孕、結婚、重大傷病住院及醫囑療養期間或三親等內親屬喪葬,致無法參加學、術科測試時,得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學、術科測試費用之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7條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報檢人在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梯次或考區。而在第2項則針對特殊情況提出了申請全額或半額退費的規定,例如因天災、事變、職業災害、兵役徵集、點閱(教育)召集等情況致不能參加測試,需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因此,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7條主要是針對報檢人在特殊情況下有關報名方式和退費的規定。 範例:根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7條第2項規定,如果報檢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未能參加測試且未能重新安排測試,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學、術科測試費用。例如,如果因突發天災導致考場無法開放,報檢人未能參加測試,就可以根據該規定提出申請。

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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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規定:「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