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7條的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報檢人在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梯次或考區。而在第2項則針對特殊情況提出了申請全額或半額退費的規定,例如因天災、事變、職業災害、兵役徵集、點閱(教育)召集等情況致不能參加測試,需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因此,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7條主要是針對報檢人在特殊情況下有關報名方式和退費的規定。 範例:根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7條第2項規定,如果報檢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未能參加測試且未能重新安排測試,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學、術科測試費用。例如,如果因突發天災導致考場無法開放,報檢人未能參加測試,就可以根據該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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