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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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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
  2. 2.學科測試採筆試或電腦線上之測驗題方式,必要時得採其他方式代替之。學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格。
  3. 3.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為原則,不宜採實作方式者,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電腦測試。 二、模擬機具測試。 三、擬真系統測試。 四、筆試測驗題方式。 五、其他配合科技發展、職類特性之方式。
  4. 4.前項術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或及格與不及格法評定之,採百分法者,以六十分為及格。
  5. 5.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及格標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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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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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9 條規定:「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學科測試採筆試或電腦線上之測驗題方式,必要時得採其他方式代替之。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