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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
  2. 學科測試採筆試或電腦線上之測驗題方式,必要時得採其他方式代替之。學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格。
  3. 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為原則,不宜採實作方式者,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電腦測試。 二、模擬機具測試。 三、擬真系統測試。 四、筆試測驗題方式。 五、其他配合科技發展、職類特性之方式。
  4. 前項術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或及格與不及格法評定之,採百分法者,以六十分為及格。
  5.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及格標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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