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學科測試或術科測試之監場人員: 一、現任或曾任各機關(構)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學校教師及職員。 三、具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
  2. 學、術科採電腦測試之監場人員,應具備前項資格或為辦理單位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職人員,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測試合格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