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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學科測試或術科測試之監場人員: 一、現任或曾任各機關(構)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學校教師及職員。 三、具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
  2. 學、術科採電腦測試之監場人員,應具備前項資格或為辦理單位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職人員,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測試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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