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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依術科測試試題規定遴聘監評人員,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場次遴聘監評人員五人以下者,不得於同一單位遴聘超過一人。 二、同一場次遴聘監評人員六人以上者,不得於同一單位遴聘超過三分之一人員,且最多不得超過四人。 三、同一之單位、檢定類別、梯次、職類及級別,其術科測試之監場及監評工作期間未滿五日者,不得連續遴聘同一人擔任超過二日;達五日以上者,不得連續遴聘同一人員擔任二分之一以上日數。 四、同一人員於同一月擔任同一職類監場及監評工作,累計日數不得超過十五日。 五、不得聘請在辦理單位專任、兼任之授課人員及協同教學業界專家,擔任該單位之學員或學生術科測試之監場、監評工作。
  2. 測試當日監評人員因突發事故無法全部到齊,或具監評資格人數不足之職類及級別,得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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