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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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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該試場之監評工作: 一、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二、現任或自報名梯次首日前二年內曾任應檢人之授課人員。 三、現任應檢人機關(構)、團體、學校或事業機構之首長(負責人)或直屬長官。 四、應檢學員或學生之現任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專任、兼任之授課人員及協同教學業界專家。 五、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2. 2.監場人員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應迴避該試場之監場工作。
  3. 3.監場或監評人員有前二項所定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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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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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行迴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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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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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27 條規定:「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該試場之監評工作: 一、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