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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2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場人員在試場及試場附近,發現應檢人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寧、擾亂檢定秩序或違規情事者,應立即告知及制止,並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處理。
  2. 應檢人有前項所定情事,經勸導不聽者,監場人員應報請測試辦理單位處理;其情節重大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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